民事案件执行案的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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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李伟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李伟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李伟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李伟锋)财产以人民币XX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