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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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 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3963.33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按月利率9.0625‰计算;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9.0625‰上浮50%计算;以本金269396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0625‰上浮50%计算),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42506.09元。 二、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1元,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