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2执保42号 高志理、沈亮、薛海龙、陈国柱、凤翔博爱医院: 申请人高志理、沈亮、薛海龙与被申请人陈国柱、凤翔博爱医院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2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志理、沈亮、薛海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国柱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向协助义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送达本院(2020)陕0322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2执保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凤翔博爱医院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4月30日向协助义务人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本院(2020)陕0322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2执保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国柱名下的房产(有抵押);于2020年4月30日向协助义务人宝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本院(2020)陕0322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2执保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国柱名下的车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保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