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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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市珍蒲农牧科技中心 莱芜市华森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东沃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市永旺经贸有限公司 莱芜市君亭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芜市永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借款本金98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院认为中确认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莱芜市华森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沃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莱芜市君亭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莱芜市珍蒲农牧科技中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主债务的清偿总额分别以最高保证金额28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86310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