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秦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231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202313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5元,减半收取为15413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