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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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 内蒙古吉昌惠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欠款2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3日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欠款10,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31日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律师费用2,5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76元,减半收取44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