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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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玻璃加工合同书》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损失493025元; 三、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0元,由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51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1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予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