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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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3民初2916号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9月25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会云,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梁胜利,男,汉族,****年*月**日生。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清偿拖欠电费5158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照欠费总额的1‰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4日,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供电人,以下简称:国网新安公司)与被告(用电人)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用电应按期交清电费,否则承担逾期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从逾期之日计算至交纳之日。原告自2020年2月起开始出现拖欠电费,截止起诉之日拖欠电费5158元,未予清偿。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梁胜利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2月23日,被告梁胜利以仓头镇乡址2#台区为用电地址,在原告国网新安公司处填写《低压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并于2018年2月24日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为原告出具《承诺书》,原告国网新安公司当日为被告进行接装、送电。双方于2018年2月24日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国网新安公司(供电人)按抄表周期进行抄表和电费结算,用电人应当在抄表和电费结算当月月底前向供电人足额交付电费;被告梁胜利(用电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交清电费,否则承担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不足1元按1元计收。 截止目前,被告梁胜利就其所欠2020年2月电费3050元、3月电费1830元、4月电费278元,未予交付;原告国网新安公司委托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告梁胜利发出《律师函》,被告梁胜利予以拒收。 裁判理由 原、被告所签《低压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承诺书》及《居民供用电合同》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梁胜利应当依约向原告国网新安公司交付所欠电费5158元;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截止2020年10月18日的违约金为1117.8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1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欠费总额5158元的30%,即1547.4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梁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清偿电费5158元及至2020年10月18日的违约金1117.8元,自2020年10月19日起违约金以51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欠费总额5158元的30%,即1547.4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胜利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茂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