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威信县燕京啤酒总经销支付有奖瓶盖活动预收款66821元; 二、驳回威信县燕京啤酒总经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元、司法鉴定费12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71元,由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威信县燕京啤酒总经销全额预交,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威信县燕京啤酒总经销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