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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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涉案被查封180吨草莓高级原材料(混等)归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涉案被查封的180吨草莓高级原材料(混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