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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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2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宇,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寅,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庆钧(***祖父),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77647.2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200902元,合计278549.25元(已支付5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支付; 二、被上诉人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前赔偿被上诉人***1400元; 三、被上诉人***于2020年2月1日前赔偿被上诉人***237301.17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锦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1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承担81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艳 审判员 司玉峰 审判员 郑福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