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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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庆金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9.39元、罚息657.5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按照440708101-009*******341961、440708101-009*******194699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到肇庆金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还清本息之日止)。 被告肇庆金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8.97元,合计1087.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金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