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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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堰美利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十堰普林齿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普林齿轮有限公司、十堰美利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7523.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普林齿轮有限公司、十堰美利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资金、收入7967523.54元(包含7826459.54元、案件受理费69248元、执行费71816元,未计算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