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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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200.00元,由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