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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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街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在长春市九台区弘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X万元(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街支行,账号X),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高淑清名下,坐落在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将担保人王宁名下,坐落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繁荣路棚户区**改造工程(虹馆)**楼**房,权利证号: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丘地号:X,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