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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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899964.42元; 二、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20年4月16日的利息111486.42元; 三、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1899964.4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95%计算); 四、被告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2元,减半收取计11446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外海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