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阳市恒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4799935.36元、截至2018年7月10日的利息20543.32元、逾期罚息4220.02元及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50525%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律师代理费80150元; 三、被告丹阳市恒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应由被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如被告***、***、丹阳市恒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将上述偿付义务履行完毕,则原告有权对被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为70×××77)内用于质押的保证金500000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丹阳市恒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此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