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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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中科嘉世树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464330.29元及以4461205.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以10003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福建省中科嘉世树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88元,公告费600元,由福建省中科嘉世树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