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700元(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张攀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在350000元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28元,由被告***、张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