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徐土国用(2013)第23547号,6984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GUXLAOJLA)、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2,833,410.96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