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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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石家庄市新华区产。 案件受理费12,806.0元,由被告***负担6,403.0元、由温州市鼓楼鞋材有限公司负担6,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收件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050)。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3×××59,开户银行:建行石家庄桥西支 —14— 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