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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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宝鸡市宝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364.49元、误工费16511.2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后期美容费5400元、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共计63375.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