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某某某乙、马某某某丙、马某某某丁共同返还原告马某某某甲彩礼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某某某乙、马某某某丙、马某某某丁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某某丁陪嫁物一辆二手铃木奥拓汽车、一个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烤箱、一台冰箱、一个炕柜、一台洗衣机、一台压面机、一个电烤箱、一个衣架、一套液化气灶折抵剩余彩礼留归原告马某某某甲所有;

四、驳回原告马某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马某某某甲负担966元,由被告马某某某乙、马某某某丙、马某某某丁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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