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某某某乙、马某某某丙、马某某某丁共同返还原告马某某某甲彩礼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某某某乙、马某某某丙、马某某某丁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某某丁陪嫁物一辆二手铃木奥拓汽车、一个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烤箱、一台冰箱、一个炕柜、一台洗衣机、一台压面机、一个电烤箱、一个衣架、一套液化气灶折抵剩余彩礼留归原告马某某某甲所有; 四、驳回原告马某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马某某某甲负担966元,由被告马某某某乙、马某某某丙、马某某某丁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