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损失65851元; 二、驳回原告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担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