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博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博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传俊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博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传俊租车押金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陈传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杭州博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陈传俊负担59元,由被告杭州博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博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反诉被告陈传俊负担25元。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和反诉案件受理费2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