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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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 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