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926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9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810.3元,已被本院划拨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发放申请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此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盛桥 审判员 陆秀容 审判员 谢 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志坚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