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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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康复辅助器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康复辅助器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51250.8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0906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0344.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333.14元,由被告***负担58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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