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欧科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科斯达齿轮有限公司
十堰玉铭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欧科科技有限公司在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樱桃沟村(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权第0001174号)的一宗地。

二、被执行人湖北欧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湖北欧科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湖北欧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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