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科大机械有限公司
乌海市银杭煤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赛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优卓煤机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利源臣钢管销售中心
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三利源臣钢管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1、赵某,北京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海市银杭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执行人: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3。

被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科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优卓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执行人:山西赛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乌海市银杭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科大机械有限公司、山西优卓煤机有限公司、山西赛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三利源臣钢管销售中心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96355.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96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2020)宁01执1070号执行裁定书的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银行存款1122857.56元,本院扣缴执行费1254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10317.56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三利源臣钢管销售中心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主张,特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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