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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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神舞石化有限公司 浙江兴疆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欠款本金17380775.69元,罚息3855864.02元,及支付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含罚息); 二、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52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10369元,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0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