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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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名义货价合计8382907.20元,扣除保证金(含收益)4702343.75元及保证人代偿款52611.52元后,实际应支付3627951.93元; 二、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前,万向租赁有限公司对模组化贴片机及附件、丝网印刷机及附件3台、高速模组化贴片机及附件2台享有所有权; 三、驳回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1245元,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21元,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824元。 原告万向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