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98091.00元,支付利息8689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4.00元,减半收取11147.00元由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