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市瀚海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12947789.4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5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漳州市瀚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漳州市瀚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