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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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257185.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1元,减半收取计3515.5元,由原告***负担4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347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15.5元,本院予以退回34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4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次鉴定费共6662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6577元。其中,第一次鉴定费430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第二次鉴定费23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先行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鉴定费4215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