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644146.32元和利息(以644146.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保全费3752元,合计8884元(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4-2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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