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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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彦韵文化传媒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0904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904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上海彦韵文化传媒中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上海彦韵文化传媒中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