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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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58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行(***舅舅),男,****年*月**日出生。 被 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路,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丧葬费68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0元,共计1547800元,因被告系次要责任(40%),共计赔偿679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 理 查 明 事 实 2019年10月21日14时2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101国道李各庄村路口,李长海驾驶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无号牌)由东向南行驶,适有***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左前侧与小型轿车右前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李长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李长海为主要责任,***为次要责任。 ***为原告垫付过尸单、尸袋等殡葬服务费3130元、抢救费592元、丧葬费30000元。 ***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裴海礁名下,事故发生时系***从裴海礁处借用,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平安北分公司答辩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转让变更保单,行驶证的车主由李蓝变更为裴海礁,因肇事车辆转让未及时通知我司,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责任。对此,平安北分公司提交了保单抄件、批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保单抄件以及批单上均记载:“就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自2019年10月24日00时起上述保险单项下车辆信息车牌号由“京XX”变更为“京XX1”,过户时间由“空”变更为“2019-03-29”。行驶证车主名称由“李蓝”变更为“裴海礁”,证件号码由“XXXX”变更为“XXXX”。鉴于上述情况,除本条款规定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投保人未做变更,新被保险人仅承继保单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仍享有批减保单及退保权益。”《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记载:“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裁判理由 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李长海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确认李长海自负70%的责任,***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4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五百九十二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五千元、残疾赔偿金九万五千元,共计十一万零五百九十二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残疾赔偿金三十七万九千四百四十元、丧葬费一万五千九百二十五元二角、交通住宿费二千四百元,共计三十九万七千七百六十五元二角(其中,包含***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殡葬服务费,共计三万三千七百二十二元,扣除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后剩余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二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给付***)。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九十六元(***、***预交),由***、***负担一千零八十六元(已交纳),由***负担四千二百一十元(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