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
济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园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账号:62309422800********)医疗费3842.11元、误工费27646元、护理费881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600元、住宿费462元、残疾赔偿金70473.5元,共计113842.1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鉴定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25322.42元,共计30922.4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被告***支付理赔款6157.89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被告***支付理赔款43.9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1元,原告***负担73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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