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市环鑫电器有限公司
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净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山东旭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越冷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山东蓝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
日照科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蓝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53118.7元和罚息(以1995311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罚息419698.63元)。

二、被告山东蓝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净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日照海吉尔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罚息、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蓝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日照市环鑫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旭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越冷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日照科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6000万元及相应罚息、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蓝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15元,减半收取71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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