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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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45814.08元及利息(利息以84581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01元,由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36元,由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14元,由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05元,由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09元(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530元,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38821元;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0105元诉讼费交纳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6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