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滕州市标远铝材装饰有限公司
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邹城市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988.68元及利息损失(以172988.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9元(原告预交1910元)及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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