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货款2216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54元(原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