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杰诺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款1096261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76元、评估费29010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