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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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