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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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杨某保险金44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