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冠鸿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冠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勇恒木业店(***)支付货款1151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196元为本金,按每月千分之五,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冠鸿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