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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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44107.4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倍计算的利息; 三、限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940793元; 四、确认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施工完工部分的项目范围内就该部分项目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拖欠的4244107.49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限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665803.10元; 六、驳回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200元,由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负担55094元,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106元,司法鉴定费166912元,由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负担85559元,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3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负担2563元,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174元,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792元,由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负担25382元,司法鉴定费45328元,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742元,由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负担29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