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复议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豫司惩复2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2020)豫08执17号之一、(2020)豫08执17号之二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一、焦作中院对本案没有执行管辖权,无权作出处罚决定;二、焦作中院认为申请人违反协执义务的(2018)豫执保18号《协助执行书》,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三、焦作中院未经调查即作出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四、焦作中院作出处罚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少事实基础:1、申请人并未在“执行中”设立担保;2、焦作中院据以认定担保责任成立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3、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为母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是“对外”担保,没有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4、担保损害股权价值的认定缺少事实依据。请求撤销焦作中院(2020)豫08执17号之一、(2020)豫08执17号之二罚款决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1、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豫执保18号协助执行书,冻结了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100%的257100万股权。2、2020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豫执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3、焦作中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豫08执17号执行裁定拍卖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100%的257100万股权,2020年9月14日该院发布公告,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至10月16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保留价125377200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股权。同时在拍卖公告第四项“特别提醒”中,公示了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即“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有担保责任,担保金额为(本金293600000元及利息、复利息等),具体数额以杭州中院一审作出(2020)浙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为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本案中,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100%的257100万股权已被本院予以冻结,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仍对外担保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而股权价值体现在公司财产上,公司对外担保会明显损害股权价值,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毁损了法院查封的股权,在此情况下,焦作中院对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罚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