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凯善饲料有限公司 广西新秋粮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富市监罚字〔2019〕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告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广西南宁凯善饲料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罚款15000元返还给原告广西南宁凯善饲料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